一场意外的车祸,夺去了梅梅母亲的生命。可是因为母亲没有户籍和姓名,身份难以确定,成了俗称的“无名氏”,车祸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奈梅梅起诉至法院,经过DNA亲子鉴定确定了母女的血缘关系,最终获得赔偿。
梅梅是一名初中生,母亲多年以前走失流落到萧县被梅梅父亲杜某收留,二人同居并生下了梅梅。因为母亲说不清自己的户籍和家人情况,户籍就迟迟没有办理,因此也没有身份证件,对外都是以玲玲的名字相称。2017年3月27日,梅梅母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不慎被蔡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当场身亡。因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梅梅及父亲杜某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中,因为对梅梅母亲的身份有异议,法院委托亲子鉴定中心对梅梅母女的血样进行了DNA基因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死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遂对梅梅主张的权利予以支持。原告杜某与受害人之间无合法夫妻关系,其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未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驾驶员等共同赔偿梅梅18012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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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